(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其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落实市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任务,保障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发展;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各市(区)长座谈会,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联合执法、政府挂牌督办、搬迁改造等措施,确保如期消除隐患;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适时开展本地区消防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要结合“三旧”改造工程,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水、电、路等基础建设、维护等同步实施,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根据全市消防站、消防装备建设规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2010年至2012年每年度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详细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加以落实。到201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到2012年底,乡镇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3.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乡镇、社区、村居)、政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和政务督查内容,突出位置,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每年年初,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或下发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年底,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对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系统的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并落实奖惩制度。
4.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应按照《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联合执法机制、信息沟通“三项内容”,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同时,要定期通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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