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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江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江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构筑江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年)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构筑江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2010-2012年)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我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0]256号)的要求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为标准,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不断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2012年,全市消防工作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责任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不断夯实,覆盖城乡的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显著提高,不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三、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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