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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淤泥渣土清运车辆撒漏污染工作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淤泥渣土清运车辆撒漏污染工作的通告
(韶府[2010]33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渣土清运行为,巩固我市创卫创园成果,遏制淤泥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无牌营运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营造清洁美观的城市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现就集中整治淤泥渣土清运、车辆撒漏污染工作等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市决定自2010年4月26日至7月26日期间,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运输车辆撒漏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二、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淤泥渣土的清运及车辆的撒漏污染等处置活动均按本通告执行。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淤泥渣土清运及车辆撒漏污染工作的整体策划、组织协调。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整治工作的实施。

  四、施工单位须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同时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硬化出入口、设置冲洗设备并及时通报新开工项目信息,严格施工现场进出车辆管理,文明施工。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五、建筑渣土清运车辆运输须取得《渣土淤泥运输许可证》方可营运。对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要求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经过市中心主次干道时设置密封装置,对车轮带泥的要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沿途落实保洁员和保洁措施24小时到位。

  六、轮胎带泥上路、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以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没有按规定进行遮盖密闭,致使建筑渣土污染道路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将车辆清退出工地。

  七、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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