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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现我市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上的新突破。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宁波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细则

  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行为,提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根据《宁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制定下列管理细则。

  一、案件的受理及指派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受理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或指导受援人填写《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律援助协议》、《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书,并就有关重要事项作口头提示。案情特殊需要特别说明的还应制作询问笔录。应向受援人告知指派人的联系电话,同时将案件类别、受援人、及接受指派的承办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法律援助案件登记表和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二、案件的办理及跟踪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适时掌握案件进程,具体做到:

  (一)告知承办人员一般应在接受指派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案件办理初期的相关工作(包括调查取证、递交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会见当事人等)。逾期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

  (二)在每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至少应联络案件承办人员和受援人各1次,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作相应记录。案件办理中,如确需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帮助的,中心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三)对于案情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援助案件的办理,应在了解案情及办案进程的基础上,认真听取承办人员的意见,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必要时可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案件的办理。

  (四)对于确定参加旁听的案件,应提前联系承办法官并办妥旁听手续。案情重大复杂具有代表性的,也可报请中心安排多个工作人员共同参加旁听,并按照《宁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第八条要求做好旁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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