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用公款旅游或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旅游;
(二十五)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二十六)私自以借为名占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车辆;
(二十七)无故迟到早退,屡教屡犯;
(二十八)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
(二十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打游戏或进行非集体组织的打球、游泳等健身活动;
(三十)其他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应予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有本章所列问责情形,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作风方面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单位,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降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上述方式,除辞退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作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