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
(二)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
(五)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六)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或采取强制措施;
(七)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
(八)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九)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借机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事项;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范围、标准;
(十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照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十三)违反规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十四)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
(十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
(十六)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七)违反规定到企业集资或无偿占用企业钱物;
(十八)强行要求企业及下级单位订阅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九)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二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二十一)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
(二十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十三)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