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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十个严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群众意见征集反馈制度。在河北建设网站公开干部作风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专人负责信息的处理与反馈;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有关信息,发现问题迅速作出回应和调查处理;建立群众意见征集反馈和倒查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恳谈会、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对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对个别反映属实的严重问题,要立案查处,限期进行整改和解决,并及时进行反馈。
  五、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十个严禁”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按照有关要求,抓好“十个严禁”的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纪律规定,对于查处的违反“十个严禁”的典型问题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还要追究处室(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十个严禁”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当年一律取消评先资格。要加强对问题整改的跟踪问效,对于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甚至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乃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处室(单位)贯彻落实“十个严禁”情况请及时报厅作风办、监察室。

  附件:
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
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简称“十个严禁”),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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