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10〕10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根据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甬安委办〔2010〕33号)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宁波市2010年度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98号)的要求,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除按我委《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0〕88号)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外,从第二季度开始,还需增报以下资料:
(一)2009年度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报表(附表1);
(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附表2);
(三)2010年度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报表(房屋建筑工程)(附表3)。
二、报送方式
(一)各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
1、各施工企业应督促所属工程项目部每月向本企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附表1每季度报一次,由各施工企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四区(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报市安质总站。
(二)行业监管部门和单位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和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附表2和附表3报我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传真:87191022,电子邮箱:zhianchu@163.com),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和市招标办应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非法建设”情况及时通报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2.一般事故隐患每季度向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录入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应及时录入。具体操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由市安质总站负责。
三、注意事项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项目所在区域汇总后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将各自所查安全隐患按要求报总承包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