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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管理,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甬政发〔2009〕85号)和宁波市“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组织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订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措施,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作为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无此项内容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渣土处置业务发包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把建筑渣土的处置业务发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如是施工企业委托的,还应将委托合同和承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四、明确和落实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委托合同或责任书等形式要求渣土处置单位依法处置渣土,并应当设置交通运输安全的条款,还可采用保证金等形式对渣土处置单位进行约束。
  五、要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地出入口应当按规定设置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进行冲洗,不得带泥出工地。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建筑垃圾需临时存放现场的,应集中堆放,悬挂标牌,并应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按要求采用覆盖等措施。同时,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清除现场道路及场地内的建筑渣土、建筑垃圾,避免因大风造成的施工现场扬尘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渣土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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