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房管〔2010〕200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房产局:
现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的重要意义。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作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价、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调控有力、监管到位。
二、认真落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的各项措施。《通知》对商品住房准售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申请预售最低规模、申报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明确商品住房交付条件、强化质量保证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地要将上述规定和要求,及时贯彻落实到商品住房预售许可、透明售房、合同网上备案、初始登记等工作中,修改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和申请资料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审批事项告知工作。对《通知》提出的鼓励商品住房现售试点、预售资金监管、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等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实践。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要认真执行并及时总结完善。
三、迅速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0〕7号)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并列出已准予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详细清单,标明批准预售的规模、批准预售时间、项目开盘时间、目前销售进度等内容。各省辖市主管部门在做好市区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的指导和督促,5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后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