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贵政通〔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来,在贵港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及郊区附近发现个别单位和个人擅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非法进行土地买卖交易,个别人甚至非法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项目开发或私人宅基地建设,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我市的土地市场秩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遏制和严厉打击这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份开始,集中开展对我市特别是市中心城区及城郊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行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建、抢占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现状。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会同监察、农业、市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行动中,纪检监察部门将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同时立案,同步查处。对非法批准、违法承诺用地、暗中支持违法用地,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或者直接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干涉案件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将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四、坚决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用地,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电力、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企业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