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范围:
1、诊查费;
2、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试、静脉输液、液体续加、小儿头皮输液、清创缝合、换药、针灸火罐);
3、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
4、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5、药品费(限于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二)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本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均按25%给予补偿。
2、封顶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院、卫生院附设门诊部,下同)日补偿封顶线为7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惠民医院、市优抚医院、莲花山医院日补偿封顶线为10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门诊补偿年累计封顶为100元(有财政补贴能力的乡镇可适当提高封顶线,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三)补偿办法:
1、参保患者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现场补偿,并由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城乡居民医保医疗门诊报销登记表、医疗证号,患者在门诊报销登记表和处方上签字认可;
2、各乡镇卫生院每月15日前将医保医疗门诊报销登记表、汇总表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门诊处方(第一联)等报销资料,报市医保局复审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乡镇卫生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
(一)在本乡镇(社区)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医保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药品费用、治疗费;
(四)在村级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连续诊疗超过三天未确诊亦未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六)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六章 服务提供
第十五条 市医保局会同乡镇卫生院对参与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可凭《医疗证》在本乡镇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区居民只能在约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市医保局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