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城乡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居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乡镇(社区)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医保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领导下,按本办法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本办法实施管理、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专职管理员。专职管理员从本单位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市医保局备案。
第五条 区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镇村一体化服务网络建设,对乡镇、村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三)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主要职责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并负责医保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在本乡镇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
(三)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的签订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