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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0〕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鄂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鄂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州办文〔2008〕1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分行、中国银行鄂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分行,汉口银行鄂州分行,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市分行。
  二、考评项目
  考评采取百分制计算。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的考评(100分)
  1、本地金融机构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个百分点(30分)。在3个百分点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少1分。
  2、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机制、信贷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信贷需求;督促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各银行机构增加贷款(10分)。
  3、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按权限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和信息支持(10分)。
  4、及时、全面、准确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信息资料(10分)。
  5、加强业务指导和金融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推进市政府与人行武汉分行的有效合作(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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