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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涉及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向市场提供土地的,土地储备中心应委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组织土地供应,并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以转让方式向市场提供土地的,由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办理土地交易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政府将储备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作为土地储备中心资本金,专项用于土地收储及防范土地储备供应风险;

  (二)市政府因特定项目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方式拨付的专项资金(含国土基金);

  (三)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向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增储备土地征收补偿费;

  (二)存量土地收购价款;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

  (四)储备土地贷款利息;

  (五)储备土地管理、前期开发、招商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以下程序支出:

  新增储备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支出,由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后,依据国家补偿标准,按法定的程序支付。

  存量土地收购价款,经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评估,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与被收购方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由市拆迁办组织对拟收购的土地的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测算,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支付。

  储备土地管理、前期开发、招商等其他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不同的地块,列入收储成本,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结算。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对每一块纳入储备土地建立收支台帐。储备土地出让后的一个月内,土地储备中心应完成该地块的成本核算,交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土地储备增值收益。每年年末由市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年度出让的土地收益进行汇总、分析、结算,并形成报告交市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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