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五)储备土地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简称短期利用);
(六)其它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市储委会批准,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利用。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公益性用途,储备改制企业土地及厂房在符合安全和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可以租赁给企业经营。短期利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产生的收益,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作为储备土地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以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增值。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对涉及到需要整合开发的土地,会同市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共同拟定整合开发方案,经储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在向市场提供土地前,“净地”出让的应完成储备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可以对整合后的土地上的水、电、路、气以及地下管网等配套设施,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各类建设用地年度需求量,会同市发改、财政、住建委(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共同拟定储备土地的年度供应计划,经储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部门在接到规划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规划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规划要点,聘请专业机构评估后,结合周边地价制定储备土地推介方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该推介方案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