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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标定地价的,市政府可以优先购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转让价格与该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签订土地置换意向协议,计算差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规划要求、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补偿价格以《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三)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进行收购;
  (四)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整合开发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出入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情况及资料报送市发改、国土、规划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市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以自行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包括: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院,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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