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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土地的储备可以采用实物储备、规划储备、信息储备三种形式。实行规划控制储备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第十三条 对规划控制储备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有关单位不得办理集体企业留用地、宅基地和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程序:

  (一)确定收购对象。对确定由土地储备中心拟实施收购的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与有关权益人协商确定收购意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必要时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参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交易活动,回购土地使用权。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由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红线图,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及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现场踏勘。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红线图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
  (五)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确定与收购土地相同价值的地块。
  (六)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规划意见和收购费用测算情况,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储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获批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等。

  (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金。
  (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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