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建设土地总量,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机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市场机制收购、置换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收购储备计划的城市建设用地采取统一储备和前期开发,并按法定程序向市场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的鄂州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土地收购、前期开发和储备,并适时依法定程序向市场提供土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土地储备重大事项。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 市发改、住建(规划、房产)、国土、财政、城建投资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