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审批效率。住建委、环保、质监、药监、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最短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得因不作为或慢作为,影响项目投产和企业生产进度。
三、完善融资平台
(一)大力推进银企合作。建立政银企三方定期协作的沟通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推进银企对接。每年组织一次市外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与我市企业的信贷洽谈签约活动,组织一至二次市内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信贷洽谈签约活动,推动银企合作。
(二)建立市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要求和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
(三)开展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业务。每年发行一期1至2亿元的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发行期限为一年。对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业务给予2%的财政贴息。
(四)扩大融资抵(质)押物范围。开拓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引进投融资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市外股份制银行来我市开设分支机构,促使中信银行鄂州支行、黄石银行鄂州分行早日开业。积极引进风险投资机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投资机构来我市开办创业投资公司,继续支持市外金融机构来我市开展信贷业务。
(六)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激励机制。参照省政府对各类银行机构的考核政策,建立贷款激励机制,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基金,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四、强化政策扶持
(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
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以500万元财政资金为基数,每年按市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适当增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建立中小企业成长激励机制。对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销售收入由亿元以下成长为亿元以上的企业、亿元以上企业成长为5亿元以上的企业、5亿元以上企业成长为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新增税收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三)设立科学技术专项经费。利用现代金融工具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设立科学技术专项经费,承接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
(四)建立经济强镇(乡)经济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将各镇(乡)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数、固定资产投资等作为评价指标,进行加权平均,形成综合发展指数。对综合发展指数进入全市前5名的镇(乡),由市政府授予“经济强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