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于确定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局内各单位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公开办。
对于拟制的主动公开类公文,由主办单位自局领导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办。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于局内各有关单位送达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发布前,由信息公开办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二、
八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
四条规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
对于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然后由信息公开办决定是否公开。
对于局领导签发并确定为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的公文,考虑到成文前,已由信息公开办进行公开属性鉴定和保密审查,因此,对于此类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直接进行登记、编号、公开发布,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完成保密审查后,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登记,编制索引号。
第十条 经登记和编号后的主动公开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先行统一在广西地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gxds.gov.cn)上“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并通过贵港市政府门户网站系统,上报贵港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应自收到局内各有关单位报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登记、编号、公开发布和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