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考核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苏建房管〔2010〕183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切实有效地履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和加强对全省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考核及评分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考核组织实施
鉴定机构考核按年度进行。我厅于每年3月前,组织对全省各房管部门设立并履行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职责的专业机构(含内设部门)进行上年度考核。
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情况将予通报,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考核标准及评定
依《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考核及评分标准》(附后),考核评定采取100分制。评定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不足90分为“合格”,70分-不足80分为“基本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其中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
(一)滥用房屋安全鉴定权力,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违反房屋安全鉴定程序,超范围出具鉴定报告的;
(三)未按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鉴定报告中的原因分析与结论出现重大偏差,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有争议,经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论证,鉴定结论严重不符的;
(五)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出具相关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
三、考核方式
采取座谈,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核验与操作、随机抽查鉴定文书(其中省辖市机构抽查报告不少于5份,县级机构抽查报告不少于3份)、反馈意见等方式。
附件:《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考核及评分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