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在规划报批前,各省辖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提交省建设厅组织技术审查;苏州、无锡、常州地区县级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省建设厅会同所在地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县(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所在地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2、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细化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关于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内容要求,加强对编制单元和地块的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利用的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各类地下空间设施,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层次、竖向标高、位置、连通要求等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地下空间的内容应当同步编制并纳入规划。已经完成地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有针对性地尽快补充完善地下空间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与地面、相邻地块等规划相整合,确保有关规划内容的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下空间内容,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和批准。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完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的,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报批。
  3、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城)的中心地区、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地下防灾、地下公共设施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地面规划同步编制;确需单独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加强与地面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设施的必要衔接。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具体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功能、空间布局、建设规模、交通组织以及与地面和相邻地块的衔接等,提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指标和其它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重点地区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审批。
  4、镇的地下空间规划
  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的建制镇,也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有关要求可以参照城市(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执行。
  二、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