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规〔2010〕180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地下轨道交通、建筑综合体、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以及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相关要求,显著加快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进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形式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迫切需要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研究、超前预控和规范管理。为顺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新形势,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促进城市空间资源集约利用,依据《
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令),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开展本市、县(市)各类地下空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现状普查,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阶段的开发利用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具体规划。
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总体规划一并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
专项单独编制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深化落实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和控制保护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功能布局、土地利用和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县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防、抗震防灾、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的专项规划统筹协调。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已经修编完成的,应依据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专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正在修编的,要专题研究、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全省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28号)要求,省辖市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应及时组织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