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制定实施方案。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伏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培槽;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淘汰计划。
  黄磷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7200千伏安以下的生产装置;2011年底前,淘汰尾气和炉渣未全部综合利用的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生产装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淘汰计划。
  铁合金、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加强行业准入动态管理的办法,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实施淘汰。
  三、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通过兼并重组、上大压小,充分利用淘汰企业的土地存量,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化项目,淘汰落后产能。
  (二)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推行差别排污费试点等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速我省落后产能的退出。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不提供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依法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