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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0]6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一○年三月一日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现就我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2004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我市发布施行了《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以及备案监督和公众提请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普遍有所提高。但是,还存在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良好法制环境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制定主体越权规定;制定工作缺乏计划性,随意性较大;制定过程民主参与不够,透明度不高,调查研究不深入,征求意见不全面,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对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等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违法或者不当规定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妨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重要决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于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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