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进水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要求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口水质水量等各项指标。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排查超标污水来源,严格依法按上限处罚超标排污行为。对于超标排放污水进入城镇下水管网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治,并予以处罚;对长期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认真实施绿色电力调度制度,不定期地开展火电脱硫设施投运率核查,实施脱硫电价扣减。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3、以贯彻落实《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为核心,开展重点减排工程运行质量管理年活动,定期开展火电脱硫设施投运率核查、脱硫电价扣减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率核查工作,督促重点减排工程正常运行,提高相关企业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水平。
(三)开展后督察,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1.要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在各地环保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环保厅和市州环保局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整治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的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的停建停产情况,严防被取缔企业死灰复燃。
2.要结合去年重点流域污染整治成果,加强对湖泊流域排污企业的监管,宣传环境污染治理好的企业,严肃查处环保手续不全和超标排污企业,通过环保执法加强梁子湖等重点流域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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