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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已规划热电冷三联供的区域,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应的能源供应规划。

  使用空调制冷、采暖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一条 营运机动车辆、船舶的能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指标,超出能耗指标的不得用于营运。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重点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报和季报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相应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如实填报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能源消费基本情况;

  (二)能源消费结构和能源实物平衡情况;

  (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和影响单位产品及产值能耗变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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