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之日为准。
对原出让合同或土地证书登记上没有明确具体容积率和土地用途(含用途表述不规范)的,由规划部门依次按以下方式确定规划条件和初始土地用途:
1.以经审批的首次总平图或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建筑面积核算的容积率作为起始容积率。
2.按该片区经批准的规划方案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的平均容积率和用途作为初始条件。
3.以出让时的评估技术报告设定的评估条件作为初始条件。
4.按原邕宁县计委立项审批的建设规模核算初始容积率。
5.按相邻地块原邕宁县审批的首次规划建设条件进行测算确定作为初始条件。
(二)对收回公益性项目用地的补偿:
1.收回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按我市划拨土地收回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2.收回的土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照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评估价为基数适当补偿。
3.对没有支付土地报批费用,没有支付土地拆迁安置费用的用地,收回土地补偿款应当扣减以下费用,包括: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现状为耕地的);
(3)征地管理费、征地劳务费;
(4)征(拨)用土地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费;
(5)耕地占用税(现状为耕地的);
4.涉及建(构)筑物在五象新区建设拆迁过程中已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补偿,且房地产评估价格包含土地价格的,其建(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补偿。
(三)自行开发土地依法应补交的费用
1.对没有支付土地报批费用,没有支付土地拆迁安置费用,或没有承担应尽的成片土地开发义务的用地,继续自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交原用地单位依法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现状为耕地的)”;“征地管理费、征地劳务费”;“征(拨)用土地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现状为耕地的)”;“三通一平”成本费用(按实际发生分摊)等费用。
2.对比新规划和旧规划,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发生改变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根据《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南府发〔2005〕83号)的规定,按市场价评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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