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后一年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良庆区征地拆迁机构就收回具体宗地拟定补偿方案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决定书》,由有关部门将补偿款提存处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
(四)对收回涉及司法审判案件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法院后提出收回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回土地补偿款交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依法分配补偿款或予以提存,并解除查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新规划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处置办法
(一)新规划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新规划的要求自行开发建设,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对宗地因公益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土地零星、不规则且不足8亩的,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整合意见报市政府明确处置方式,确定是调整使用或收回。
(二)处理程序如下:
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调整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允许土地权利人自行开发建设及收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具体面积、界线和土地初始规划条件,通知土地权利人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初始条件。
2.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付清农用地转用报批费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三通一平等成片土地开发费用、政府税费等费用。
3.完善用地手续后给土地权利人核发(换发)正式土地证。
4.土地出让初始条件不符合新规划的,按新规划由用地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修改审批手续,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后办理新土地证。
五、有关土地费用的计算办法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标准:
蟠龙片区土地应当根据原出让合同或土地证书登记上注明的具体容积率和土地用途,以市政府2008年公布实施的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市场价为参考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