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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六章 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要将本月工作计划完成事项、未完成事项及原因、下月工作计划,于当月25日前拟定并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局办公室,在每月底的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以“机关工作动态”形式印发各处室单位。局办公室将每月工作计划中的重大事项摘录,以“工作专报”形式报省政府分管省长、秘书长和相关处室。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反映物价工作、经济社会重大问题调研、重大价格调整规范、价格形势分析、各地物价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局办公室、法规处及时编印《湖北物价》、《参阅件》,供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本局领导和各地物价部门参阅。

  第二十九条 处室单位要尽可能利用电子网络发送文件、函件、资料,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各处室单位的业务工作和活动,要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作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的事项以外,下列事项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一)以局名义在新闻媒体发布通知、告示、贺电(信)、谈话、文章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组织、协办有关活动;

  (二)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上级业务会议;

  (三)处室单位参加省直及有关单位专业性会议,以及市州县物价工作重要会议和活动等;

  (四)编发各类法规汇编、业务工具书等;

  (五)其他应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局长离汉出差,向分管省长报告,若出差时间较长(三天以上)或路途较远(离鄂),由局办公室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呈送书面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分管省长报告;其他局领导离汉出差,向局长报告。

  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汉出差,向分管局领导请示,出差三天以上,向局长请示,事后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其中参加各种会议的,以书面形式报告会议主要精神。参加调研活动的,要有专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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