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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局及局办公室印章由机要人员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启用局印章由局领导签批,启用局办公室印章由局领导或局办公室主任签批。

  局机关在处理公文、上报材料、情况证明或涉及文字性资料的事务中,必须经签批人明确签示“同意”后方可用印;联合行文的公文用印前,须经局内会签单位复核,由局内主办单位到机要室用印,非本局工作人员送来公文要求盖章的,一律不得受理;除公文办理用印外,其他用印必须填写“局用印申请单”,由局领导或局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将签批原件交档案室留存。

  第二十条 所有公文必须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及时归档。

第五章 政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减少事务性活动,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基层和有关单位的庆典、剪彩和召开的各种会议等活动。特殊情况需参加的报局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每年应有二个月左右时间到基层调查研究,并组织人员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来局指导、视察工作,根据工作内容,由局领导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准备书面材料,局长汇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局)、外省、市、区物价局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来局检查或交流工作,由对口业务处室单位准备书面材料,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局领导确定的牵头处室单位或局办公室准备书面材料,分管局领导汇报或介绍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局商谈工作,由局办公室预约安排,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接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涉及重要事项,由局长接待。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来局汇报工作,由相关处室单位接待。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直部门综合性会议,由局办公室做好登记,按局领导批示,通知参会人员,并提前半天向有关参会人员提醒一次。综合性汇报材料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提供,局办公室汇总准备;专业性汇报材料,由相关处室单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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