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报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跟踪掌握情况,必要时印发情况通报。专题会议由召集会议的局领导确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并予签发。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按督办制度规定,将议定事项的贯彻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公文处理及审批
第十五条 公文处理及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和处室单位职责分明的原则办理。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分办各种业务类公文,分办公文依处室单位职责确定,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由副局长直至局长协调决定。
第十六条 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转交办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和处室单位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阅示后,签交各承办处室单位办理。紧急公文由局办公室加盖“特急件”、“急件”印章后,按局领导分工从速呈批,同时复印给承办处室单位,由其提前研究提出意见。“督办件”由局办公室填写《省物价局政务工作督办单》后,按局领导分工或处室单位职责呈批或转办。对“督办件”处室单位要限时办理并反馈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及时向阅批的局领导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七条 局领导和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核公文要明确、具体,应表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十八条 局行政公文签发权限如下:
(一)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局长签发,必要时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二)以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
(三)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定调价费和案件审理等重要公文,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冠以局办公室名义的公文,由局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