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对本县(市、区)校舍安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和校舍基本信息库;制订本地区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证工程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工程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8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等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