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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界定,从严审核,锁定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人员名单。要严格甄别县(市)统一招聘与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的身份,并分类编制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花名册,同时在所在学校、村、乡镇、县(市)进行公示,公示重点是教师的基本情况和从事教学的经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经逐级公示无异议,由地、州、市以正式文件将确认后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报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规范程序,审慎实施。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提出的定向招聘办法,制定本地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经自治区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将农村中小学校缺员岗位补充到位。各地、州、市就本地农村学校定向招聘教师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将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各地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六、政策保障
  (一)编制管理。定向招聘学校有空编的,定向招聘教师直接补充进空编。定向招聘学校满编、超编的,由自治区编制部门下达人才储备编制解决。
  (二)人员计划。定向招聘教师所需增人计划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内,专项下达。专项增人计划必须全部用于定向招聘教师,不得突破,不得挪用。
  (三)待遇保障。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经考核转为正式教师后,其工资待遇纳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工龄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工改办字〔1998〕08号)有关规定核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类人员评定;社会保险比照同类人员参保缴费。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自治区成立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地、州、市、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提供政策指导、进行宏观协调,审批各地、州、市定向招聘教师工作方案,下达定向招聘教师所需编制、增人计划,制定定向招聘教师专项教学能力考核大纲;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制定定向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定向招聘工作;县(市)根据地(州、市)制定的定向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各项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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