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
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确保质量、定向招聘的原则,根据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宏观指导,地、州、市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为我区农村中小学招聘质量合格、能够坚持长期服务的师资。
  二、实施范围及招聘岗位
  定向招聘教师学校的范围限于自治区农村学校(不含县城学校),重点是边远贫困乡镇、村中小学以及规划长期保留的教学点。
  定向招聘教师的以边远村级小学及教学点为主,适当考虑条件艰苦的乡镇学校。具体岗位由县(市)根据农村学校空编或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据实申报,地、州、市及自治区逐级严格审核确定。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乡镇、村中小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岗不在编教师。
  (二)招聘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个别条件艰苦的招聘岗位,学历条件可放宽至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
  3.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无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4.师德良好、身体健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