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要以学科水平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需要为导向,结合本单位的办学特色和目标定位,着力优化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以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提出申报的授权点进行自评,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申报。拟申请撤销已有授权点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并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单位自评和申报的有关材料,包括:本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程序、各拟申报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和自评投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学位授予单位要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调查、处理程序和结果须书面反馈提起异议人员。
(五)学位授予单位拟申报的授权点需填写相应的简况表和汇总表,表格样式见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3、附件4。
三、初审、审核工作程序
(一)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学科点是否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的,不再进行公示、初审和审核。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授权点的申报材料,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间所提异议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三)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进行评议。对于申报的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和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一级学科硕士点,申报单位均要参加评审专家答辩会,向评审专家组报告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答辩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需要,专家组也可对相关申报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方可作为专家组审核通过。
(五)召开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在学科评审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提出提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博士、硕士一级学科点名单。
(六)召开北京市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通过名单和拟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材料填写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