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地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京教研[2010]13号)
各有关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进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18号)精神,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北京地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以下简称“初审工作”),负责北京地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审核工作”)。为做好初审和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开展初审和审核工作,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增列。
(二)初审和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北京地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结构,服务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促进北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审核主要开展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已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审核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必须达到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1规定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军事学门类申报授权点除外),并具备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在该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该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硕士点(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均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也可申报)。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撤销已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可以申请增列相同数量、与撤销授权点属同一门类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经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各二级学科均已是博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各二级学科均已是硕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经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
对于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但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分别控制在1个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