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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
(京教勤[2010]8号)


各区县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教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本区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督促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依法履行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校园安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抓落实、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全员安全工作格局;加大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完善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校园安全各方面规章制度。
  二、加强校门安全管理
  健全完善门卫值班制度、访客登记制度和校园封闭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把好校园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出入校园集中时段要组织保安、教职工等力量加强保护和引导,做到安全防范严密、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制止有效。幼儿园接送孩子实行“手递手”接送,严防出现监管“真空”。中小学、幼儿园开校(园)门时间要灵活掌握,不得出现因开门不及时导致学生(幼儿)在校(园)门前聚集的现象。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的相关制度,教师约见家长及外来人员应由约见教师接送,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校园。上课时间实行校园封闭管理。
  三、加强安全工作队伍建设
  中小学、幼儿园要选拔思想觉悟高、责任意识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从事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干部和工作人员,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工作队伍;装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防护器材,提高中小学、幼儿园的自护、自卫能力。尚未配备或现有保安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学校规模聘用、聘足正规保安人员,实现专业值守。要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并作为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依据。寄宿制中小学要设立24小时值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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