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及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57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成立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3号)精神,现将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全省打击传销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及其国家有关打击传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研究制定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措施;督促工商、公安、金融监管机构、商务、教育、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省打击传销的日常工作;组织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传销大案和要案,努力抓好全省范围内传销案件查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有关工作的督查督办和指导协调工作;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工作,促进协作与配合;及时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查处重大传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组织召开会议,做好会务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工作情况;沟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处理有关传销数据资料,及时掌握全省传销活动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