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调整
将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同级卫生部门;将州(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责任。在职责调整的同时,要保持州(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确保其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正常运转。
(三)编制调整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编制下划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管理,具体编制数按照《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通知》(云编办〔2009〕199号)确定。下划后调整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下划移交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批准的在册数为准。
(四)经费调整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调整下划后,按照2009年全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装备经费、医疗费、离退休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经费支出数(剔除执法办案经费和成本性开支费用)核定下划基数,下划后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五)资产调整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随人员编制、经费等一并划转,以2009年12月31日的实有资产在册数为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工作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不因此次体制调整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及时了解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顺利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