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5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州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0号)精神,为尽快理顺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做好州(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决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理顺工作,按照中央精神,对省和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体制调整和设置方式作出了部署。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理顺事关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划转交接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总体要求是: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政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一)管理体制调整
将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垂直管理改为分级管理。对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整体移交给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仍独立设置,规格保持不变,作为同级卫生部门管理的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