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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招标代理
6-1-0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六十九条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02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3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5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6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7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招标代理单位
6.1 招标代理
6-1-08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9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10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1-11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1-12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1-13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七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1-14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
六十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四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1-15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致的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
六十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四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代理单位
6.1 招标代理
6-1-16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
六十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四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1-17
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
六十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四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1-18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
六十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四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1-19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五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7、质量检测单位
7.1
资质管理
7-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
二十四条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1-0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7-1-0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
二十六条
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4
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6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7
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质量检测单位
7.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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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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