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推进全省工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编制本部门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标准,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我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组织建立健全我省支柱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负责工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建设;提出本行业领域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设立计划。
(四)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将我省的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以及重要标准体系的建设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标准体系建设相结合,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技术标准产出的项目。
(五)省民政厅负责民间组织、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村务服务、婚姻、地名、社会福利、殡葬、收养服务、康复辅具、福利彩票、社会工作等民政事务有关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督工作,编制本部门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提出本行业领域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设立计划。
(六)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财政支持项目的经费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拟订全省标准化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负责标准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选拔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选拔。
(八)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制本部门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环保标准的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积极指导和推进环境科学技术、环保产业发展标准化工作;提出本行业领域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设立计划。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本部门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工程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负责有关标准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建设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强化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十)省农业厅负责编制本部门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建立健全我省农业和农产品的标准体系,负责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实施;负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和推广,负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本行业领域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设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