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18号)精神,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工作整体计划,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确保完成1万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援助计划。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和督查。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按季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将联合开展督查活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目标任务完成、扶持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促进公平就业。按照《
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工作,深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报到管理、户籍、干部人事等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会商制度,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公平就业权利。
(三)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进一步落实晋政办发〔2009〕64号文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在校生学费1%的规定,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支持家庭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各地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