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2、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和就业优惠政策“三个统一”:一是参照本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机关公务员、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二是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保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大额医疗补助的地方,还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负责缴纳单位缴纳部分,并代扣代缴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各项目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三是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3、围绕实施“创业就业工程”,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80号)精神,大力倡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是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的创业咨询和指导服务。二是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限制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出资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公司出资期限延长至三年;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三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8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扩大就业援助政策实施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条件,将家庭困难、就业困难、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我省地级以上城市聚居、失业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重点落实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二是对从事社区公益就业的,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是落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