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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初始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初始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水基﹝201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水基﹝2010﹞10号),部分单位已按要求及时报送了相关信用初始信息,但仍有不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对此项工作未予重视,未报送相关信用初始信息材料。为切实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工作

  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水利部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领会、深刻认识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并要求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单位)信用行为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奖惩机制。进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平台,将影响到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今后参与水利建设市场活动的资格条件,因此,本次信用信息报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要求,今后将对未进入水利部信用档案信息平台的水利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信用管理、考核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若因此次报送信息材料不按时或报送材料不合格,造成未能进入水利部信用档案信息平台的,责任自负。

  二、报送范围和报送内容

  全市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均属本次初始信息报送对象,包括在我市注册的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及招标代理等单位(不包括外地入渝企业)。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并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本次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三、报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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