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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2010]17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原北京市教育局1990年2月1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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