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场监督检查科
监督检查粮食流通、储备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办理、核查和年检工作;拟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油计划、数量、品种、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包括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退耕还林、补助粮等)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食品安全和打假治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科室搞好全市粮食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粮食库存进行监督检查。
(七)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相应的贯彻意见和办法;负责政策法规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全市粮食系统普法教育的宣传贯彻和落实;负责对外的政策咨询,为相关企业用好政策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全市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完善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负责粮食行政复议和粮食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组织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
负责粮食产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产业发展和加工设施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执行地方和行业粮食标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加工、附营企业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促进粮油转化增值和附营业务发展;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多种经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工作服务“三农”建设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科级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