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弱化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的发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3.招商引资项目的信息发布划转市招商局。
(二)新增和强化的行政职能
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衡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统筹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
3.负责编制和拟定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加强循环经济项目的管理。
4.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的节能工作。
5.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工作。制定实施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的发行融资工作。